Wednesday 27 May 2015

强化强奸定义保护女性

自从“60岁公务员奸15岁少女被判无罪”的判决出炉之后,引起了朝野、民间及专业人士等的哗然,纷纷表示对裁决感到失望,并且希望政府修正不合时宜的法律。

对于这次的指奸案,首相署部长南茜苏克里认为必须修改不合时宜法律,并促申请检讨判决以及检视刑事法典儿童法令;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拿汀巴杜卡周美芬认为应该修改具争议法律,并促总检察署上诉。马华全国妇女组主席王赛之则表示不应狭隘定义强姦。反对党女强人之一的章瑛则表示保护少女,总检察署绝不能妥协。

其实,不只女性对这次判决感到失望,就连男性也觉这是一个匪夷所思的判决。雪隆刘氏公会会长刘国泉对此判决,感到失望。而马青总团长张盛闻上议员则认为有关判法令难令广大的人民接受,他吁请我国司法界重新检讨有关法令。

由此可见,大家都这次法庭的罕见裁决义愤填庸,心情久久不能平复,非常同情女受害人的处境。其实,如果有留意外国司法案件的话,不难发现外国在一年多前,也曾发生涉及“指奸案”的嫌犯被无罪释放的案件,并引起人们的议论纷纷。

根据资料显示,于2013117日,墨尔本当地媒体《时代报》报道,一名来自中国广州的访问代表团成员被控涉嫌性侵一名为其提供导游服务的女大学生,并证实,涉案人是中国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宋劲松。

宋劲松当时在墨尔本被指控的罪名为“指奸”,即以手指侵犯被害人下体。根据澳洲维多利亚州的法律规定,强奸(包括指奸)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不过,最终法庭裁决证据不足,宋劲松重获自由。

从案件中,可以看出被控“指奸”罪名的嫌犯被判罪的“几率”相当低,因为所谓的“指奸”,顾名思义是“手指进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指奸”是很“中性”,不能被理解为强奸,或者说甚至不能理解为侮辱等犯罪行为,因为“手指进入”可以发生在任何一对两厢情愿的男女之间。

更甚的是,在诉讼中受害人还要面对各种问题,例如怎么证明“指奸”发生过;怎么证明“指奸”发生的时候自己是不情愿的等等。

回到我国,尽管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大多数人会相信这次指奸案的被控人是“有罪”的,然而,这种群体性的认定,在法律上是不严谨的,只要在证据上存在缺陷,犯罪事实就存在疑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所以,妇女行动协会(AWAM)是有所见之明的,因为该组织认为我国刑事法典针对强奸的定义太狭窄,并在20多年就曾极力要求政府扩大强姦定义,只可惜的是一直没有获得政府的批准。而随着这案件发生之后,相信朝野、民间及专业人士等更了解狭隘定义强奸的后果,因此,大家应该极力向政府争取修改刑事法典,加强强奸的定义,从而达到保护我国未成年少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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